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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毒案例分析 | 健康上网,远离“毒”害

编辑:协会管理员     更新时间:2025-07-17 14:21:08    点击:0

虚拟世界藏陷阱

擦亮双眼拒毒品

网络交友需谨慎

陌生链接不点击

(网络涉毒案例判罚来了!涉及未成年人!正文大约2800字,阅读使用5-10分钟)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普及应用和物流业务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已经成为我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

      然而,网络通信、第三方便捷支付、物流运输在方便公众生活的同时,也给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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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贩毒分子通过网络发布销售、订购毒品和制毒物品的信息,借助聊天APP,网络聊天室、互联网论坛及网站等平台,使用隐语、毒暗号在线交流吸毒体验,或在线进行毒品交易,通过物流快递渠道运输毒品。“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快递”成为互联网毒品犯罪的主要方式。


大家在享受如今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要时刻注意

不要误入毒贩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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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力遏制网络涉毒信息传播和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违法犯罪活动蔓延,面向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科普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危害,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办决定于2025年6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防范青少年滥用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网络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并联合发布倡议。





一、共同守护 让青少年远离涉麻精药品

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危害

——致青少年、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家长们、社会各界的朋友们:


近年来,我国毒品滥用情况出现新变化,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快速蔓延,种类繁多、衍变加快、危害加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先锋力量,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此,我们郑重倡议:

擦亮双眼,认清危害。你们是否知道,有些“药”能治病,也能让青春瞬间崩塌。依托咪酯、右美沙芬、曲马多……这些看似普通的药品,同时也是我国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过量使用即成“毒”!轻则使人成瘾、失控,诱发焦虑抑郁,重则导致暴力行为甚至死亡。请务必遵医嘱用药,切勿过量,非医疗目的滥用麻精药品即是吸毒违法行为。


拒绝诱惑,勇敢说“不”。新型毒品善伪装,毒贩骗术层出不穷,警惕“无害”谎言骗术,“提神”“减肥”“解压”都是毒贩处心积虑编造的剧本,“上头电子烟”、伪装成零食的新型毒品都是糖衣包裹的陷阱。娱乐场所、陌生聚会、网络社群、虚拟游戏、指尖冲浪要清醒,“毒饵”再酷别上钩。拒绝无需理由——对可疑邀约果断说“不”,对诱惑直接“拉黑”!


家庭关爱,共同守护。家的温度是最好的防毒盾牌。科普安全用药知识、培养健康上网习惯,倡导用运动释放压力,以创作激发热情,帮助孩子远离成瘾风险。倾听孩子的烦恼,成为他们的“情绪树洞”,驱散不良“毒”友。若孩子出现情绪异常、行为失控,及时为他们提供专业帮助。别让溺爱、冷漠、责骂、放任,将孩子推向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的深渊。用积极的生活态度,为孩子点亮人生灯塔。


全民行动,织密护网。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青年一代的成长,需要我们共同守护。发现涉毒线索立即举报,拒绝冷漠旁观;加强科普教育,揭穿毒品“隐形衣”;净化网络环境,防范网上涉毒风险。社会各界共同行动,切断毒品传播链,筑牢无毒的铁壁铜墙!


让我们以爱为盾,科学为剑,秉持“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全力防范青少年滥用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携手同行,多措并举,给孩子们一个无毒人生、美好未来!为青春守护一片纯净蓝天!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全国妇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共青团中央    国家禁毒办

2025年6月






二、网络涉毒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阮某某走私毒品案



关键词

 海外代购  走私毒品  四氢大麻酚  “保健品”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1日,被告人阮某某联系一境外卖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后该卖家通过寄递方式从境外将毒品邮寄至本市某小区快递柜。2021年2月25日,该快递被海关部门查获。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阮某某抓获后,当场起获棕色胶囊5盒(共重160.01克)。经鉴定,上述棕色胶囊均检出四氢大麻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阮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四氢大麻酚系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长期使用易产生精神依赖,具有较大成瘾性和毒副作用。此类新型毒品往往披着“保健品”的外衣,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重视对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购买记录等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结合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目的用途以及是否采用藏匿伪装手段逃避海关检查等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于出于非法目的从海外代购含四氢大麻酚等国家管制成分“保健品”的行为,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贩毒  上头电子烟  网络社交平台  合成大麻素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犯罪时17岁)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犯罪时20岁)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售卖“上头电子烟”,便向其多次购买。同年7月16日,刘某某弟弟的同学刘某甲向刘某某提出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刘某某联系陈某某后,陈某某将封装好的“上头电子烟”发货至其指定地址。后侦查人员将陈某某和刘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未寄出的电子烟烟油0.25克。经鉴定,涉案电子烟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3日以贩卖毒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对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内,刘某某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积极参与社区禁毒宣传等活动,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19日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要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通过精准帮教、心理干预、督促监护以及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促其回归正轨。检察机关针对合成大麻素等伪装为“电子烟”迷惑青少年的特点,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网络平台涉毒专项整治行动,清查网络涉毒社交群组、违规销售渠道,阻断“网络+寄递”贩毒链条;同时加强对于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管控和预防工作,综合运用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建议等履职方式实现协同治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开展校园禁毒普法宣传等方式,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筑牢未成年人远离毒品防线,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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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提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指尖莫碰‘毒’网,青春不留悔恨!良好的网络环境靠大家共同维护,如果您发现他人网上涉毒线索,请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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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文章改编自:公安部网安局、京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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